关于大鹏新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第三方监管项目
答疑及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关于大鹏新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第三方监管项目(项目编号:SZHY-ZB-2019-033),现就投标答疑阶段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根据采购人意见,结合相关法规并基于本项目实际情况,作如下答疑及澄清:
一、关于“一、质疑条款:评分办法中的技术部分第5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的评分规则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资质的,得20%;””疑问
质疑理由:市政工程专业是培养熟悉市政工程结构理论,具有市政工程施工能力,掌握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市政工程造价编制方法,直接从事城镇给排水工程、污废水处理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施工的高级应用性专门技术人才。本项目为排水设施运营监管服务项目,并非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且根据《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名称表》,是这个工程专业职称名称已变更,现有评审职称专业已重新分类命名,如“给水排水专业”等。
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建议修改为“(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给排水专业中级或以上资质的,得20%;”。
答复:经查验,市政工程相关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因全国各地职称专业的分类和职称评审政策均不统一,为避免后期评审时出现职称专业无法界定情形并结合本项目需求,本项调整为:(1)具有市政类相关专业或给排水专业中级或以上资质的,得20%;。
二、关于“二、质疑条款:评分办法中的技术部分第6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的评分规则要求“(1)市政公用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或环境工程专业及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各1名。(2)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及以上)1名。(3)市政类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人。以上三项配置齐全的得30%,否则不得分。(4)第(1)项人员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的得30% ,具有污水处理或排水管理经验的得20%。(5)承诺特殊情况下能增加2-3名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市政工程师得10%,否则不得分。(6)具有机电、设备、结构等相关人员储备,并具有随时调用条件的得10%,否则不得分。””疑问
质疑理由:1、关于市政类专业的质疑,见质疑条款一的质疑理由描述,此处不再赘述。第(3)条款应修改为“市政类或排水相关专业”。2、第(6)条款是否提供承诺函即可?请明确。
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建议修改为“(1)市政公用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或环境工程专业及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各1名。(2)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及以上)1名。(3)市政类或排水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人。以上三项配置齐全的得30%,否则不得分。(4)第(1)项人员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的得30% ,具有污水处理或排水管理经验的得20%。(5)承诺特殊情况下能增加2-3名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市政工程师得10%,否则不得分。(6)具有机电、设备、结构等相关人员储备,并具有随时调用条件的得10%,否则不得分。”。
答复:1、该项质疑同第一条答复,该项调整为:(3)市政类相关专业或给排水专业初级职称3人;2、第(6)条款应提供相关专业人员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和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同时提供承诺函。
三、关于“三、质疑条款: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第1项“有效业绩”的评分规则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承担过类似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运营监管、监理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0%,最多得100%。””疑问
质疑理由:1、业绩时间要求为近五年,请明确起止时间。2、本项目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项目,要求投标人熟悉掌握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运营要求,故该类运营业绩应纳入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考察要求。
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近五年(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承担过类似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运营业绩或监管、监理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0%,最多得100%。”
答复:1、有效业绩时间要求为近五年,近五年明确为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2、本项目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第三方监管项目,本项目服务内容不属于具体运营实施,而是第三方监管服务,因此本项目要求提供类似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运营监管、监理业绩是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3、因此本项调整为:投标人近五年(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承担过类似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运营监管、监理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0%,最多得100%。
四、关于“四、质疑条款: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第2项“履约评价”的评分规则要求“投标人在上述“有效业绩”评审项中参加评审的业绩,能够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且评价为优的””疑问
质疑理由:不同的业务部门对项目履约评价内容、形式等不同,如用户出具的业绩证明(含履约评价结果) 文件或评价结果为“满意”等,均能反映项目履约评价情况。此处仅设置“评价为优”,具有不合理性和局限性。
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在上述“有效业绩”评审项中参加评审的业绩,能够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情况相关证明文件(多年一签合同可提供年度履约情况证明文件),且评价为优或满意的,每个得20%,评价为合格或基本满意的,每个得10%,其他情况得0;最高得100%。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答复:经研究,本项调整为:投标人在上述“有效业绩”评审项中参加评审的业绩,能够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多年一签合同可提供年度履约情况证明文件),且评价为优或满意的,每个得20%,评价为合格或基本满意的,每个得10%,其他情况得0;最高得100%。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五、关于“五、质疑条款: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第5项“企业信用”的评分规则要求“投标人近3年及以上连续获得副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100%,连续2年得50%,最近一年得30%,否则不得分。””疑问
质疑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技术条款”规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是我国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本项目招标期限为一年,该条款明确要求投标人需近3年及以上连续获得副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方可得100%分数,且该证书属于荣誉证书类,是否连续多年获得证书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此条款具有倾向性。2、企业信用证明文件,如“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符合本条款考察要求,为遵循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该证明文件应纳入评分准则中。
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A及证书的或近3年获得过副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100%,否则不得分。
答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是我国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鉴于各地政府大力推动各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诚信守法经营是重要因素,该证书既是投标人在诚信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维护合同信用等方面的体现,也是企业荣誉实力的体现,因此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倾向性,符合本项目需求,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作调整。
六、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答疑及澄清与原招标文件矛盾之处,以本答疑及澄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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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