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将于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